互联网开放平台战略:“共赢”还是“独食”?
发布时间: 2014-09-23 浏览次数: 102 文章来源:
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


近年来,国内外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开放其业务平台,共享其入口、数据、用户等资源,吸引业界主体入驻,这一商业模式上的极大创新在增强平台企业自身黏性的同时,也将网络外部性发挥到极致,形成了一个个以某家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生态体系。但也带来了网络与信息安全、垄断与不正当竞争、版权纠纷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。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应立足“共赢”摒弃“独食”,深化开放平台战略,并妥善解决好当前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。

一、互联网企业开放平台发展历程

  一般认为,互联网开放平台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开放API接口,即向第三方企业开放入口、用户、数据、计算能力等资源,构建起多方深度协作、利益共同分享的服务平台,进而以自身平台为核心来打造产业生态系统。互联网平台上的业务应用供给方主要为第三方开发者、公众账号、商户等,需求方主要为广大网民。用经济学术语讲,平台模式实质上就是一个“双边市场”,它撮合了第三方开发者和网民,并从平台服务中渔利,当然平台商的存在极大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,有利于促进系统性创新。

  实际上,“平台现象”在大型机、个人电脑时代早已有之,IBM、思科、微软等公司依托核心软硬件能力称霸一个时代,但当时的平台以封闭平台为主。到互联网时代后,纵观各类互联网业务应用的商业模式,除去少数业务外,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在深耕某项核心业务并巩固龙头地位之后,往往采用平台化的业务扩张战略。

  特别是,2007Facebook高举开放平台大旗,掀起了新一轮的互联网平台战略热潮,其双向开放的特征进一步汇聚了供给方的资源。Facebook的巨大成功引起Google、微软等巨头的高度重视与快速跟进。我国腾讯、阿里巴巴、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企业随后也认识到了这一趋势,并着手全面实施开放平台战略。

二、互联网企业开放平台四种路径

  在各类企业转型打造平台的过程中,又采取了不同路径,具有新的特征。依据平台的发展路径和开放的资源,可以分为以下四类模式。

  一是依托核心软硬件能力,打造从软硬件向应用拓展的纵向一体化平台。以谷歌、苹果、小米等企业为代表,着力以操作系统为基础,以智能终端为纽带,以应用商店为载体的产业生态体系。2013年,安卓系统占据了全球智能终端操作系统80%以上的份额,在我国新增市场上以94.6%的份额绝对领先。苹果公司占据13%的市场份额,盈利能力特别突出。我国企业小米从终端入手,凭借众包生产与内容服务的一体化优势,也取得快速扩张。

  二是依托强大的基础设施实力,打造云服务平台。以亚马逊、微软、阿里巴巴为代表,通过宽带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、动态可扩展的云计算服务,包括计算能力、存储能力、研发环境等。2013年,亚马逊占据全球IaaS市场40%的份额,发布新产品264个,托管网站超过1200万。微软占据额PaaS市场60%以上的份额。我国阿里云上活跃网站数超过15万个,同比增长300%。阿里金融云计算服务已有天弘基金、众安保险等超过40家金融机构将业务部署之上。

  三是依托强势应用,打造应用平台。以腾讯、阿里为代表,凭借微信、淘宝等超级应用,以公众账号等灵活多样的方式,形成了集即时通信、互联网金融、O2O电子商务、媒体于一体的应用平台。2013年,腾讯开放平台聚集超过80万中小开发者和创业者,拥有40多万款第三方应用。阿里巴巴淘宝网、天猫商城、聚划算三大网站的活跃卖家数量为2.31亿,活跃卖家数量为800万,总交易额达到1.5万亿元。

  四是依托行业优势主动转型,打造跨界融合平台。以海尔为代表,在传统产品销售遇到瓶颈的情况下,发挥品牌和供应链优势,搭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。通过“众包”、“个性化定制”、“移动O2O”等方式,在产品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服务全周期与用户互动,汇聚用户需求与创意,形成了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平台。

三、互联网企业平台化竞争策略

  互联网企业是做供应商谋求生存,还是做平台商赢得高利润,是产业竞争中的策略选择。目前看,产业格局随之形成了中小企业、垂直平台和综合平台并存、竞合的局面。

  一是中小企业为谋求生存发展,达成一定妥协。中小企业、中小应用开发者虽然有好的创业计划与创意,但是由于资金、人力、设备等方面受限,被迫依托平台发展。开放平台可以达到共赢效果。一方面,平台企业可以整合信息资源、打造生态以维护其长期垄断地位。另一方面,中小企业虽然丧失了一定发展自主权,却获得了生存的基础和适当的分成。如腾讯开放平台对创新应用采取“应用扶持”“流量收益”等多种激励与优惠措施,在收入分成方面,月收入10万元以下腾讯不参与分成,月收入100万元以下开发者获得70%的分成,月收入1000万元以下之间开发者获得50%的分成。

  二是垂直平台进行广泛联盟,保持竞合关系。互联网行业的规模经济特征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合作伙伴。对于垂直平台而言,它已经在某个领域形成了核心竞争力,聚集较大的用户群体。对于综合平台而言,也不可能经营所有领域,发挥长处是综合平台必然采取的策略。如腾讯采取“做精品、做平台”策略,不擅长的领域通过合作的方式,让擅长的企业去做。当前,三家互联网巨头企业在视频、生活服务、金融、物流等领域,都与长期耕耘的垂直类平台保持竞合关系。垂直平台虽然入驻综合平台,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。

  三是综合平台之间相互封闭,竞争十分激烈。互联网虽然具有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特征,寡头却时刻面临着生存威胁,寡头间长期处于残酷的竞争状态。巨头企业开放资源的核心目的仍然是争取主动权,打造生态以维持更大、更长期的垄断。巨头企业一旦面临竞争对手的高度威胁,采取屏蔽措施也是司空见惯。如2013年,微信由于受到来往“邀请好友送红包”活动的威胁,封杀了来往的链接,随后阿里巴巴予以反击,手机淘宝屏蔽了微信,使得用户使用微信无法跳转到淘宝店铺页面。

四、开放平台面临的主要挑战

  一是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。互联网开放平台的规模十分庞大,对社会生活已产生广泛影响,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。首先,平台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不高,难以抵御高级别、大规模的网络攻击。其次,内容安全管理仍然有待加强,审核力量仍然不足。最后,对公民、商业、社会经济运行等数据保护不足。毋庸置疑,企业应当承担网络信息安全主要责任,积极参与多方治理,建立有效配合机制,共同应对国内外网络安全挑战。

  二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待规范。企业打造开放平台,与投资并购、价格战等手段一样,是达成垄断的重要途径之一,开放平台能够兼顾中小开发者的利益,实施手段较为缓和,故其垄断的目的较为隐蔽。但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垄断及滥用行为的判断还亟待规范,近年来我国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发,要求加快规范和治理。互联网公司在竞争过程中暴露出挟持用户、恶意诱导、剥夺用户选择权、恶性价格战等行为。然而,互联网行业垄断者最大的竞争对手往往是自身,从腾讯微信与QQ产品的竞争中可以看出,垄断与竞争交替出现,一定层面上统一于创新。

  三是厘清侵权行为刻不容缓。知识产权保护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,过于宽松的环境,必然会严重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。近年来,侵害版权的案例逐年增加。首先是对平台商属于ISP、或ICP身份认定不明。通常提供自动接入、自动传输、信息存储等基础技术服务可认定为ISP,如果实施了提供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则可认定为ICP,然而当前随着业务不断融合,技术不断隐蔽,平台商的身份越来越难以界定。其次是“安全港”原则的适用问题难以明晰。我国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“避风港”原则,然而如何使用该原则成为了平台提供者的核心关切。

作者简介:魏翔,男,北京邮电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,就职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,从事网络安全与战略、互联网金融、互联网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工作。负责及参与《全球信息化与安全战略研究》、《网络与信息安全顶层设计》、《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研究》、《以互联网为核心的行业监管体系研究》等多项重大课题研究。